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政緯
黃駿睿(原姓名:黃信瑋)
黃善民
吳昭緯
楊家源
龔家平
黃勤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95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柯政緯、黃駿睿、黃善民、吳昭緯、楊家源、龔家平、黃勤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上開被告到庭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