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易,412,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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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燈山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柯燈山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

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曾國禎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76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柯燈山因懷疑曾國禎偷竊其放在住家之神像,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0年4月11日16時3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街00巷00號住處,以帳號「柯燈山」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曾國禎之臉書動態時報於110年4月9日8時31分所發表之貼文下,留言「吹啦,說的一做的又一種,來我家偷又搶神明金身,是何道理,跟你要回,你又硬不承認被偷的5尊神像有幾尊是養小鬼跟降頭蠱,5月快請回,不然自行忌,我已向天公,地府,地藏王上告,你同局人老公的祖先也有地府告領黑令,一切給神靈處理,小鬼要餵」之文字訊息,足生損害於曾國禎之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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