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易,466,2021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秀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調偵字第370號),本院嘉義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嘉簡字第904號),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秀珍因對陳○○心生不滿,知悉於田畝內插放鐵條,可致割稻機毀損,遂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上午8時2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陳○○位在嘉義縣○○鄉○○村○○0○00號對面之田畝,徒手將鐵條1支插入在前開田畝內,嗣陳○○僱請告訴人陳○○收割稻米,告訴人於同年月22日中午12時許,駕駛其所有之割稻機1臺前往前開田畝內收割稻米,過程中,上開割稻機因割到上開鐵條,致割稻機之刀片、鍊條均損壞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經調解成立而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卷附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