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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林楚斐
法定代理人 王罌秀
林宏益
原 告 王罌秀
林宏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筱諭律師
被 告 張家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朴交簡字第2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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