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宗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刑事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宗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以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事後認為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