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0,金訴,70,2021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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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豪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08號、第331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豪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豪振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10年6月25日執行羈押,後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業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110年7月22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30日宣判。

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0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由本院同意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予執行上開徒刑,被告已於110年7月22日起開始執行上開確定判決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7月22日110年度執四字第212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本院審酌被告入監服刑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之限制,當無逃亡之疑慮,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0年7月22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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