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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林玉青
謝姓男童 (姓名、住所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OO (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林玉青、謝姓男童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諭律師
被 告 顏文星
亞洲行即李寶玉
陳堃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85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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