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庚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24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庚修於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庚修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以109年度嘉簡字第12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09年11月30日確定在案;
嗣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0年6月16日故意犯加重竊盜及加重強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於111年2月2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於111年9月13日判決駁回上訴,其中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於111年9月13日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撤銷緩刑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12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於109年11月30日確定,緩刑期間自109年11月30日至111年11月29日屆滿;
另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110年6月16日故意犯加重竊盜及加重強盜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有期徒刑8年6月,並經臺中高分院於111年9月13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86號判決駁回上訴,其中竊盜罪部分不得上訴,於111年9月13日確定,上情有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241號判決書、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747號判決書、臺中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86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
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更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合於撤銷緩刑之要件,是聲請意旨聲請撤銷本院109年度嘉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中關於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