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辰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辰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辰瑋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並核與受刑人於本院所述相符(本院卷第55頁、第70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1、6、9、11至13部分及2至5、7至8、10部分分別經該判決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另審酌被告所為之13次犯行,均為詐欺案件,且為同時期在同一詐騙機房所為,如因此受有實質累加之此等重刑,處罰之刑度實有所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亦造成受刑人格因受此等長期刑而有所抹滅,暨審酌受刑人於本院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附表編號1、6、9、11至13部分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 日期 102年04月06日 102年04月19日 102年05月22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20日 105年05月20日 105年0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確定日期 105年09月01日(程序駁回,下列各次均同) 105年09月01日 105年09月0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 日期 102年07月02日 102年10月09日 102年11月05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20日 105年05月20日 105年0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確定日期 105年09月01日 105年09月01日 105年09月01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 日期 102年11月16日 102年12月02日 102年12月03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20日 105年05月20日 105年0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確定日期 105年09月01日 105年09月01日 105年09月01日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 日期 102年12月05日 102年12月06日 102年12月09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20日 105年05月20日 105年0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確定日期 105年09月01日 105年09月01日 105年09月01日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犯罪 日期 102年12月09日 偵查 機關 年度 案號 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第8302號、103年度偵字第14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04年度易字第168號 判決日期 105年05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案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507號 確定日期 105年09月01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