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訴,342,202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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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祐豪




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應增列編號159至167之物品名稱及數量如以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59 SALTS NUMBER數字鹽煙油-葡萄冰(30ml) 6瓶 160 SALTS NUMBER數字鹽煙油-香蕉冰(30ml) 6瓶 161 SALTS NUMBER數字鹽煙油-藍莓爆珠(30ml) 3瓶 162 SALTS NUMBER數字鹽煙油-深海冰泉(30ml) 3瓶 163 拉菲冰煙油-菸草(30ml) 12瓶 164 拉菲冰煙油-荔枝(30ml) 9瓶 165 茶譜煙油-鐵觀音(30ml) 5瓶 166 茶譜煙油-抹茶(30ml) 2瓶 167 茶譜煙油-烏龍茶(30ml) 8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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