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金訴,198,2023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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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鈺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緝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五日上午十一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1 年度金訴字第198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2 年9 月4 日上午9 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翰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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