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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1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高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49號),前經終結辯論惟因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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