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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蕭翔文
被 告 莊婉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一年度交簡上字第八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蕭翔文對本院111年度交簡上字第85號,被告莊婉意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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