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交重附民,14,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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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覃頎恩

覃安邦


黃桂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被 告 朱宏儒

吳金滿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4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覃頎恩、覃安邦、黃桂枝對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54號,被告朱宏儒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對被告朱宏儒及吳金滿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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