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N000-A11044(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110年度侵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