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單禁沒,84,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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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榮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4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

前述案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之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0.4562公克),經送鑑定含有海洛因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4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400296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1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海洛因 4包(驗餘淨重0.456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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