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嘉交簡,900,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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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交簡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猛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9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猛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應予刪除,及「測試吳猛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應更正為「於同日16時21分許測試吳猛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

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檢察官固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主張被告為累犯,惟未說明被告有加重其刑之必要,參照前揭實務見解,本件被告雖構成累犯,然不予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漠視我國禁止酒後駕車之政策宣導,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或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食物後,將導致對於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並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猶於體內酒精尚未退卻之時,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顯置己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於不顧,危及整體之道路交通秩序,實屬不當;

再審酌被告於本案危險駕駛行為之型態,並撞擊停放路旁之自用小客車,暨其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刑案偵查卷第1頁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兼衡以被告前因同一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嘉交簡字第1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10年7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及經本院以111年度嘉交簡字第4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9頁),其又觸犯同一罪刑,足見被告歷經前案偵審程序,仍未完全記取教訓,輕忽酒後駕車之危害,為此,爰就本案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979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一、」暨「證據並所犯法條一、」】
犯罪事實
一、吳猛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嘉交簡字第1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110年7月14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
復於111年8月14日13時許,在嘉義縣民雄鄉某工地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當日15時52分許,途經嘉義縣○○鄉○○村○○○00○0號前時,不慎擦撞邱上容停放在該處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而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撕裂傷及擦傷、左小腿擦傷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嗣警據報到場處理,測試吳猛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猛哲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邱上容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濃度測試紀錄表、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車輛查詢清單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17張等附卷可稽。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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