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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4號
11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楊子甯
蕭○安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琬心
被 告 林孟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912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3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楊子甯對本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912號,被告林孟澤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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