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嘉簡字第1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軍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偵字第7237號、第10641號、111年偵字第49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軍志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
查被告將申請之行動電話SIM卡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為三人以上),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予詐欺取財犯行助力,所實施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且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
被告以一提供本案手機門號之行為,侵犯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僅從一重論以幫助詐欺取材罪。
另被告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供不法之徒詐欺取財,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添被害人尋求救濟以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社會及金融秩序紊亂,惡性非輕,並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獨居及從事風力發電接電盤工作之生活狀況、被害人人數及所受損害之金額、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被告販賣SIM卡所得之新臺幣(下同)9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列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英俊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麒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7237號
110年度偵字第10641號
111年度偵字第495號
被 告 李軍志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0鄰○○○路0○00號
居彰化縣○○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軍志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竟以縱有人持其行動電話門號註冊申辦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之GASH會員作為詐騙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3日12時39分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交付其於109年9月15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3個門號,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3日12時39分許、同日時43分許及同日時46分許,分別作為註冊樂點公司GASH會員編號ZZ0000000000號(下稱會員帳戶A)、AZ0000000000號(下稱會員帳戶B)、EZ0000000000號(下稱會員帳戶C)驗證門號之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邱韋程、劉旻泳、羅茂榮、吳家綸、王辰羽、邱海龍、呂杰佑等人詐騙,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購買如附表所示遊戲點數後,再將各該遊戲點數序號、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成員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帳戶內,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
嗣邱韋程、劉旻泳、羅茂榮、吳家綸、王辰羽、邱海龍、呂杰佑等人發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旻泳、羅茂榮、吳家綸、王辰羽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邱海龍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及呂杰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軍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先否認申辦本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3個門號,後坦承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等2個門號 ,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忘記申請幾張了,是要申請給自己及家人使用,但申請不到1個月就不見了,伊打電話到台灣大哥大公司客服說伊忘記辦幾張預付卡了,因為不見要辦停話,客服先核對伊的資料,並問伊為何要申辦那麼張卡片,伊說要給自己及家人用,就幫伊辦停話了,伊記得都還沒有使用就不見了,目前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是伊母親黃于菁向遠傳電信公司所申請的預付卡云云,然經調閱被告上開3個門號電話之停、復話紀錄,發現上開3個門號電話均於109年9月15日申辦,且均於同年月22日辦理停話,復均於同年10月9日辦理復話,又均於110年1月13日辦理停話,再均於同年月30日辦理復話,迄今仍在使用中,是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要難遽以採信。
2 ⑴告訴人劉旻泳、羅茂榮、吳家綸、王辰羽、邱海龍、呂杰佑及被害人邱韋程之指訴 ⑵告訴人等及被害人所提出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資料。
證明告訴人等及被害人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方式詐騙,而購買如附表所示點數儲值之事實。
3 ⑴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通聯紀錄、被告當庭書寫筆跡、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國民身分證異動資料、被告所提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全民健康保險卡正面等影本 ⑵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7日法大字第110112415號書函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預付卡申請書;
同公司110年9月28日法大字第110119520號書函、同公司110年10月8日法大字第110127493號書函、同公司111年1月11日法大字第111004823號書函 ⑶樂點公司會員註冊資料及明細。
⑴證明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均為被告親自於109年9月15日申辦,且均於同年月22日辦理停話,復均於同年10月9日辦理復話,又均於110年1月13日辦理停話,再均於同年月30日辦理復話,迄今仍在使用中之事實。
⑵證明本件會員帳戶A、B、C,均係分別以被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申辦之事實。
⑶證明告訴人等及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騙,而購買如附表所示點數儲值至本件會員帳戶A、B、C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軍志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以一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告訴人等及被害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之幫助詐欺罪嫌處斷。
而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檢察官 蔡英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雅君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儲值時間 遊戲序號/點數 GASH會員帳戶編號 證據 1 邱韋程(未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4日19時許,利用Instagram社群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a迷人的薇薇」謊稱:援交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誘使被害人邱韋程聊天後,再謊稱: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1月5日14時50分許 0000000000/ 1000點 會員帳戶A 萊爾富便利商店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遭詐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10年1月5日16時31分許 0000000000/ 5000點 110年1月5日16時32分許 0000000000/ 5000點 0000000000/ 5000點 110年1月5日16時59分許 0000000000/ 5000點 0000000000/ 5000點 110年1月5日17時許 0000000000/ 5000點 2 劉旻泳(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7日,利用C date網站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米雪」謊稱:見面過夜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誘使告訴人劉旻泳聊天後,再謊稱: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1月8日1時36分許 0000000000/ 1000點 會員帳戶C 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遭詐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0000000000/ 1000點 0000000000/ 1000點 110年1月8日1時42分許 0000000000/ 1000點 3 羅茂榮(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6日21時50分許,利用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萱萱」謊稱:見面聊天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誘使告訴人羅茂榮聊天後,再謊稱:需繳交保證金及拍照傳送國民身分證以確保不是警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1月6日22時25分許 0000000000/ 3000點 會員帳戶B GASH點數證明、遭詐騙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10年1月6日22時27分許 0000000000/ 3000點 110年1月6日23時49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110年1月7日4時59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0000000000/ 10000點 110年1月7日5時許 0000000000/ 10000點 0000000000/ 10000點 0000000000/ 10000點 110年1月7日5時31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0000000000/ 10000點 110年1月7日5時32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110年1月7日5時41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0000000000/ 10000點 4 吳家綸(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5日22時34分許,利用Paktor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婷婷」謊稱:援交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誘使告訴人吳家綸聊天後,致其陷於錯誤,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1月5日22時46分許 0000000000/ 1000點 會員帳戶A 全家便利商店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遭詐騙之通話紀錄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5 王辰羽(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日,利用Tinder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ANNIE」謊稱: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誘使告訴人王辰羽聊天後,再謊稱: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1月5日21時30分許 0000000000/ 3000點 會員帳戶A 萊爾富便利商店e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10年1月5日21時58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110年1月5日21時58分許 0000000000/ 5000點 6 邱海龍(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3日21時許,利用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琪琪」謊稱: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誘使告訴人邱海龍聊天後,再恫稱:需購買點數,否則將對其及其家人不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1月6日18時29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會員帳戶B GASH點數證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110年1月6日18時30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0000000000/ 10000點 110年1月11日22時14分許 0000000000/ 5000點 110年1月7日18時1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會員帳戶C 0000000000/ 10000點 110年1月7日18時2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110年1月7日18時16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110年1月7日18時17分許 0000000000/ 10000點 7 呂杰佑(提出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6日,利用Yueme交友軟體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雨瞳」謊稱:見面需購買遊戲點數云云,誘使告訴人呂杰佑聊天後,再謊稱: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購買右列遊戲點數後並將序號及密碼告知詐欺集團成員。
110年1月6日18時52分許 0000000000/ 1000點 會員帳戶B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顧客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110年1月6日19時49分 0000000000/ 1000點 0000000000/ 1000點 0000000000/ 1000點 0000000000/ 1000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