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朴交簡,48,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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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朴交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天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天順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關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天順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

修正前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將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另被告前因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朴交簡字第1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9年7月2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已係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卻仍再犯本案相同犯行,足見被告有特別惡性,刑罰反應力薄弱;

且本案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非屬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6月之罪,縱依累犯加重最低本刑,亦難認有造成人身自由過苛,而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即不會因有無加重最低度刑,而有得否易科罰金之差異)。

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⑴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⑵務農,生活勉能維持;

⑶除上述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為免重複評價,不予審酌外,其另有2次酒駕之公共危險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其素行不佳,且欠缺自制力;

⑷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竟仍騎車行駛於道路上,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⑸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本院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為適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附錄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檢察官111年度速偵字第7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犯罪事實
一、陳天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朴交簡字第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9年度朴交簡字第1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7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1年1月22日7時許,在嘉義縣朴子市牛挑灣某超商外,飲用含酒類之保力達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8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同日8時40分許,行經嘉義縣朴子市台19線87.4公里處時,因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經警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8時5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天順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查車籍、查駕駛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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