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聲,145,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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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而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加重詐欺等8罪,先後經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法院以各該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而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且該案件並經本院為實體判決確定,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次數、犯罪時間及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所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在前揭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3日 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1日 108年8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6513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620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620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62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528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528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528號等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7日 110年8月18日 110年8月18日 110年8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5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528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528號等 109年度訴字第528號等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6月17日(協商判決 程序)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646號(已執行完畢) 附表編號2至4所示3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4號)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0日 108年8月23日至108年 8月24日 108年8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1月4日 111年1月4日 111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附表編號5至8所示4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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