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聲,285,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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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洧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洧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洧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見卷附本院案件詢問單)、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以及附表編號5至6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4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聲請書誤載為「1年3月」,應予更正)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3日至108年12月9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077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7066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4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8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41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30日 110年02月22日 110年0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8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41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07月30日 110年03月29日 110年09月30日 備註 1、嘉義地檢110年度撤緩字第37號。
2、編號1至4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1日 108年11月24日 108年11月24日、108年11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屏東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66號等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89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嘉義地院(聲請書誤載為「南高分院」,應予更正)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29日 110年12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4日 111年02月07日 備註 1、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4號。
2、編號1至4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6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1、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86號。
2、編號5至6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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