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1,聲,297,202204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佳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佳樹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佳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同時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請求定輕一點的刑度等語(見聲字卷第33頁電話紀錄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04日 109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9號等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3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98、432號 110年度訴字第398、4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02月22日 111年0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398、432號 110年度訴字第398、4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4月07日 111年04月07日 備註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5號。
嘉義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5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