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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玄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玄皓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玄皓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98號、111年度嘉簡字第34號),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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