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永輝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17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4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