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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柯素絢
被 告 蔡釋如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62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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