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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
原 告 陳柏鈞
送達代收人 張如慧
被 告 李文娟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2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因告訴人即原告陳柏鈞撤回告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28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故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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