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單禁沒,89,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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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檢驗後淨重○點○五○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峯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檢驗前淨重0.063公克,驗後淨重0.05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檢察官為行政簽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063公克、檢驗後淨重0.050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上開扣案物核屬本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且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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