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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聰喜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
甲○○前對乙○○○實施家庭暴力,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34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甲○○對於乙○○○實施家庭暴力、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詎甲○○知悉上揭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1年12月26日18時50分,在嘉義縣○○鄉○○路0號居所,因不堪人聲吵鬧,竟持乙○○○所有之菜刀1把,以加害生命之事,向乙○○○恫稱:「我要殺人」乙語,致乙○○○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並違反保護令。
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違反保護令、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被告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113年2月3日因左腦中風住院,造成右側無力,000年0月00日出院,出院前數日,被告意識狀態仍為E4V2-3M5,亦即僅自主睜開眼睛(E4),發聲簡單聲音或單字,無法正確的對話(V2-3)或配合指令(M5),被告中風後之語言功能有明顯溝通之障礙。前於111年12月29日急診精神科會診記錄,已顯示被告有認知障礙多年,包括記憶、判斷能力與情緒障礙。於113年3月27日回診,被告插著鼻胃管、坐輪椅,仍存右側乏力及認知障礙(臨床失智評估量表為2.0),代表有中度失智之情形等節,此有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113年4月1日戴德森字第1130300181號函暨附件病歷(查詢區間:113年1月11日至113年3月20日止)、同醫院同年5月28日戴德森字第1130500176號函存卷可考,應堪認被告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解訴訟行為意義或欠缺依其理解而為訴訟行為之能力無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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