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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訴字第48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睿圻
指定辯護人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 年度偵字第10123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本院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姵文
書記官林恬安
通譯林虹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曾睿圻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累犯,處有期徒
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60 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曾睿圻前因詐欺、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決確定後,各罪再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801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 年8 月,於民國107 年9 月2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其無出售SAMSUNG J6手機之真意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 年3 月13日前之某日,在臉書社團
二手手機交易平台,以暱稱「胡仙月」散布假販賣SAMSUNG
J6手機之訊息予不特定人知悉,適有黃承鴻於112 年3 月13
日20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樓住處上網瀏
覽後陷於錯誤,下單購買,並依指示於112 年3 月13日20時
13分匯款新臺幣(下同)800 元、21時53分匯款60元,至不
知情之曾睿圻之配偶陳國勳(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
)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嗣黃承鴻一直未收到商品,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刑法第47條第1項、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第59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
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七、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起訴,檢察官黃銘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林恬安
法 官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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