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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銘杉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40、5475、885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金訴字第374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銘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蕭銘杉可預見將自己所持有於金融機構申辦之帳戶資料出售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騙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之帳戶,且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贓款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1月間某日,將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臺幣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外幣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恩」之人,並取得新臺幣2千元之報酬。
嗣「阿恩」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台新銀行臺幣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換匯至台新銀行外幣帳戶內,再遭轉出一空。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述詐欺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遂行詐騙。
二、證據名稱:被告蕭銘杉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客戶基本資料、台新銀行臺幣、外幣帳戶交易明細、台新銀行112年7月14日函及所附外幣交易水單、台新銀行112年7月24日函,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檢察官雖指明被告前案執行完畢,就被告於本件構成累犯一節已負舉證責任。
然就是否應依累犯加重其刑乙情,僅謂「請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並未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說明本件是否應依累犯加重,爰不予加重其刑。
惟就此部分前科,於量刑時審酌。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美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第一層金流 第二層金流 證據 1 黃千鶴 於111年10月16日,以LINE暱稱「王曉謾」聯繫黃千鶴,並將黃千鶴加入「聯邦投信26」LINE群組,再向黃千鶴佯稱:得經由「LB」投資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千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5日12時52分:65萬元(被告台新銀行臺幣帳戶) 111年11月15日13時14分:連同被告台新銀行臺幣帳戶內其他款項,將145萬元(內含黃千鶴所匯65萬元、李昆霖所匯70萬元)換匯為美金4萬6,580.36元(匯率為31.129元)並存入被告台新銀行外幣帳戶內,旋遭某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黃千鶴於警詢時之證述、匯款申請書回條、LINE對話紀錄截圖 2 李昆霖 於111年10月18日,以LINE暱稱「Miss陳」聯繫李昆霖,並介紹李昆霖加入暱稱「聯邦投信」之LINE好友,其後「聯邦投信」向李昆霖佯稱:得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昆霖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5日12時32分:70萬元(被告台新銀行臺幣帳戶) 李昆霖於警詢時之證述、中埔鄉農會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 3 賴明宏 於111年9月23日11時許,發送手機簡訊予賴明宏,經賴明宏與之聯繫而成為暱稱「LEE' S-李依萱Yvonne」、「Grace(方磁聲)」LINE好友,並向賴明宏佯稱:得購買庫藏股獲利云云,致賴明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5日11時44分:120萬元(被告台新銀行臺幣帳戶) 111年11月15日12時22分:連同被告台新銀行臺幣帳戶內其他款項,將125萬元換匯為美金4萬155.48元(匯率為31.129元)並存入被告台新銀行外幣帳戶內,旋遭某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賴明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匯出匯款憑證、LINE對話紀錄截圖 4 陳鴻達 於111年9月30日,以暱稱「蘇琴(聯邦投信)」成為陳鴻達LINE好友,並向陳鴻達佯稱:得經由「聯邦投信」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鴻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11月15日9時53分:10萬元(被告台新銀行臺幣帳戶) 111年11月15日9時56分:連同被告台新銀行臺幣帳戶內其他款項,將30萬元換匯為美金9,648.78元(匯率為31.092元)並存入被告台新銀行外幣帳戶內,旋遭某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
陳鴻達於警詢時之證述、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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