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梓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 年度金簡字第195 號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 月9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二、㈡第1-2 行關於「幫助」之記載均應刪除更正。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 年6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二、㈡第1-2行關於「幫助」之記載,因係文字誤寫贅載,揆諸前揭說明,均應予刪除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