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銘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57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建銘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