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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昕芳
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吳昕芳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宣判。
惟因卷證繁雜之故,乃延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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