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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68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昌鎔
蔡竣凱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紀佳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壹參年柒月貳拾玖日上午玖時捌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9時8分宣判,但適逢颱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3日(即113年7月24日至同年月26日),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最近之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郭振杰
法官王榮賓
法官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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