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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32號
原 告 陳柔臻
被 告 楊竣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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