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 告 林荷園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被 告 許嘉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許嘉純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林荷園提起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