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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吳秉諴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0號之2
被 告 吳家興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01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家興,被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起訴書誤載為第3款、第4款)之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均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吳秉諴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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