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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35號
原 告 楊○○
被 告 徐森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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