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交易,377,202408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苡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3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苡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陳苡群(下稱上訴人)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交易字第37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13年6月20日送達上訴人,且由本人親簽,已生送達效力,嗣上訴人於113年7月8日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之上訴理由僅稱「上訴理由則容后補呈」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狀,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