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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5號
原告余佳燕
陳文通
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告黃樽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8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余佳燕、陳文通對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84號,被告黃樽守過失致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吳育汝
法官粘柏富
法官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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