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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陳水川
陳蔡素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葉沛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3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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