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交附民,104,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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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黃淑惠 ○○○○○○○○○○O○○○OOO○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被 告 陳威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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