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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杜智杰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81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3479號、113年度偵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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