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裕恩(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05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制式普通步槍壹枝(含彈匣貳個)、如附表編號2所示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參佰顆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柒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裕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7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具殺傷力之來福槍1枝(含彈匣2個)、如附表編號2所示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350顆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10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一律依新法第2條第2項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次刑法既已整體、全盤修正沒收章節,基於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有關沒收實體法之規定,原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不再適用早於本次刑法修正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實體之規定,此觀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即明。
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是以,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彈藥均係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物,應屬刑法所稱之違禁物。
又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曾自不詳時間起,未經許可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於100年6月26日死亡後,其子李振稼於112年4月27日整理被告之遺物時,發覺被告生前將如附表所示之物藏放於住處房間衣櫃內,旋即報警處理,該案嗣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5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4月27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0567號偵查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砲及彈藥,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所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63803號鑑定書在卷可按。
是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來福槍1枝(含彈匣2個)、如附表編號2所示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300顆,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未經試射之制式子彈7顆,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其餘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制式子彈50顆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制式子彈3顆,業經鑑驗試射擊發,所剩彈殼、彈頭既不具有子彈之完整結構,已失去其效能,不具殺傷力,均非屬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查獲數量 未經試射數量 鑑 定 結 果 備 註 1 來福槍(含彈匣2個) 1枝 無 送鑑來福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2個),研判係口徑0.22吋制式普通步槍,為美國REMINGTON廠511型,未發現槍號,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4月27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9至12頁) ⑵嘉義地檢署112年度槍保字第26號、112年度彈保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3、8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63803號鑑定書(偵卷第5至6頁反面) 2 制式子彈(來福槍子彈) 350顆 300顆 送鑑子彈350顆,研判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採樣50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4月27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9至12頁) ⑵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彈保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8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63803號鑑定書(偵卷第5至6頁反面) 3 制式子彈(90子彈) 10顆 7顆 送鑑子彈10顆,研判均係口徑9×19mm制式子彈,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⑴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4月27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9至12頁) ⑵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彈保字第27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卷第8頁) 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20日刑鑑字第1120063803號鑑定書(偵卷第5至6頁反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