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易,574,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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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南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91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嘉簡字第82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文南與告訴人陳○○因擔任社區管理委員問題屢有爭執,雙方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嘉義市○○○街0號一樓管理室外再起口角,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址社區住戶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空間,公然以臺語「幹你娘老雞巴」、「幹你娘臭雞巴」、「臭雞巴」、「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之公然侮辱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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