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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上員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827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嘉簡字第904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上員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9日18時30分許,無故侵入告訴人即其父黃榮雄位於嘉義市○區○○路000號住處附連圍繞之土地;
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嫌,而侵入住宅罪,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嘉簡卷第17頁),依前開說明,本件被告被訴侵入住宅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昕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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