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易,885,2024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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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蔡瑋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周玉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另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44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指之當事人,依同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自無權提起上訴。

是本件上訴核屬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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