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12,易,992,2024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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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易字第9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議慶


指定辯護人 賴一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後,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4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林恬安
通 譯 林虹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謝議慶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驗餘總淨重計2.3707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謝議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 年度毒聲字第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 年8 月12日釋放,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09 、11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未戒除毒癮,竟(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之112 年11月7 日20時許,在嘉義縣竹崎交流道附近統一超商前,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香菸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 年內之112 年11月8 日14時3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 號前,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在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
嗣警於112 年11月8 日15時許,在嘉義市○區○○街000 號前,見謝議慶形跡可疑上前盤查,經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2 小包(毛重計2.8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復徵得其同意,於同日15時47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同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 。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第1項前段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七、本案經檢察官江金星起訴,檢察官黃銘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林恬安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外,不得上訴。
如有上開得上訴之情形,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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