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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李山珍
李孟儒
呂孟錄
原 告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自在
被 告 陳怡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76號,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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